答:临时救助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情况给予分类救助。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,无正当理由的,不予批准;特殊情况经县(市、区)民政部门核实,可再次给予救助,但一年内不得超过2次。具体分类为:
(一)支出型救助标准
1.支出型救助标准。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挂钩,根据救助人数、困难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。即:临时救助金额=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(元/人月)×救助人数(人)×困难持续时间(月)。其中,救助对象为家庭的,救助人数按照家庭实际共同生活人口计算;救助对象为个人的,按实际救助人数计算。困难持续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6个月。
2.城乡低保家庭,一、二级重度残疾人家庭,单亲、失独困难家庭,以及生活困难的脱贫边缘家庭,因支出骤增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,其救助时间相较其他家庭在同类别情形下可再延长1-2月,但总救助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。
(二)急难型救助标准
对因火灾、交通事故、突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,根据其造成的生活困难程度给予分类分档救助。
1.对造成生活困难程度较轻的,及时给予不超过800元的“小金额救助”。
2.对造成困难程度较重的,参照支出型救助标准计算方法确定,计算救助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。
3.对造成重大生活困难的家庭或个人,个人自负治疗费用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的,城乡低保家庭最高可救助1.5万元,低收入家庭和脱贫边缘家庭最高可救助1万元,其他家庭最高救助不超过5千元;个人自负治疗费用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的,城乡低保家庭最高可救助2.5万元,低收入家庭和脱贫边缘家庭最高可救助2万元,其他家庭最高救助不得超过1万元;个人自负治疗费用超过10万元的,城乡低保家庭、低收入家庭和脱贫边缘家庭应顶额救助2.5万元,其他家庭最高救助不得超过2.5万元。
4.对特困供养人员、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个人自负治疗费用视情给予临时救助,最高救助不得超过2.5万元。
5.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,可对急难型救助进一步进行分类分档细化设定。
“其他家庭”是指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,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有关规定。